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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律师建议健身卡纳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

22日,山东一名律师向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寄出一封公开建言信,呼吁将健身卡纳入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调整范围 人民网济南4月22日电(宋翠 刘振男)今天,山东一名律师向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寄出一封公开建言信,呼吁将健身卡纳入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调整范围。

这封名为《致中国商务部高虎城部长一封公开建言信》(以下简称《建言信》)建议,将健身卡纳入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调整范围“有利于有效、规范地调整健身服务业市场”。

写这封建言信的是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亮。他向记者表示,2014年他受理了一起健身服务纠纷案件,济南市民刘先生近花费2000多元办理了两张预付费健身卡,由于一直未使用,健身企业却告知超过了一年时效期,健身卡作废。消费者认为这对自己非常不公,遂委托王新亮律师代为提起诉讼,但经法院一、二两审判决均败诉。

该市民在诉讼时引用了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令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第19条的规定,认为记名卡不应有有效期,但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,健身卡并不在2012年颁布的《管理办法》的调整范围内,因此不适用第19条的规定,最终判决消费者败诉。

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, 2012年9月21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时任部长陈德铭签发了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(试行)》,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,按照行业分类主要为零售业、住宿和餐饮业、居民服务业等企业,具体到老百姓手里的就是购物卡、美容卡、洗衣卡、洗鞋卡、按摩卡、洗车卡等。但不包括文化、体育、娱乐、教育、旅游等行业企业。

王新亮认为,健身服务作为提高全民身体素质的一项服务,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与追捧,健身群体日益庞大。与此同时,也产生了许多与健身卡有关的纠纷,尤其是对健身卡设有效期一事,被健身消费者广为诟病,此类纠纷也时常见诸于报端。同时,该类纠纷由于涉案标的额较小,又无法可依,导致健身消费者无法维权。

王新亮在分析该案例时称,消费者一方付出了2000多元的健身服务费用,在一次也没有享受到健身服务的情况下,仅仅因为过了健身企业规定的有效期就被认定无效,钱与服务两空,明显是一种显失公平的“霸王条款”,同时违反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合同法》关于公平交易的原则,严重侵害了健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而商务部颁布的《管理办法》却偏偏将健身业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,导致广大消费者失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。

王新亮认为,健身卡与洗车卡、美容卡等都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,遂向高虎城部长发出了公开建言信,希望能够引起部长的关注,能够将健身卡纳入《管理办法》的调整范围,或者制定单独的管理办法。这样既有利于有效规范地调整健身服务业市场,保护广大健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也能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。